申请人:戴志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世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1096号“森尔雅特Senerg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21340367号“森尔雅特Senerg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的设计完成及使用时间远远早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森尔雅特Senergate”与引证商标“森尔雅特Senergate”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