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万达文化旅游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86229号“望天巨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909442号“望天树Wangtian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5955号“望天树SKYTRE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望天巨树”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望天树”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等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公共游乐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