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72283号“美孚路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446328号“美博路宝 MBOL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其赖以知名的核心商品为润滑油,“美孚”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第4类润滑油商品上已注册了多个“美孚”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部分“美孚”商标注册证;
2、《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3、以“美孚”为关键词进行的搜索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美孚路宝”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美博路宝”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