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空处空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18809号“ethere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765226号“丝瑞儿 Ether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54913号“亦芮 ETHEREAL 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17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12380号“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元素构成、汉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英文字母“E”,其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引证商标四文字“E”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