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溪万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58818号“西比奇 XIBI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672363号“津喜猴 goeshoo及图”商标、第21330218号“谷吉果吉 GU JI GUO J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