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功夫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田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5433号“笨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独创性与显著性,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81147号“笨包子 BENBAO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49646号“笨饺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48344号“笨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11262号“笨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96534号“笨抄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802907号“笨蹄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32050号“笨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的撤销决定暂未生效。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