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487321号“TEDELON CONQUES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EDELON CONQUEST 9487321

阅读:60260 2018-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东方仁风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西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87321号“TEDELON CONQUES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866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东方仁风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西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87321号“TEDELON CONQUES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866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360和搜狗等搜索网站对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进行了关键词的检索,并无任何搜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系伪造,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于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1年5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7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戏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7年6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山西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名义下,即本案被申请人所有。目前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2、防水服、戏装、皮带的采购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3、商标使用实物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委于2018年6月29日将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于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撤三程序提交的证据2中的《服装加工采购(OEM)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分别于规定期间内向广州盖特皮具有限公司、莆田市义成鞋服有限公司、温州市特别特服饰有限公司采购了皮带、服装商品。证据3中的产品实物图片显示,复审商标标示在皮带、服装商品上。综上,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于规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皮带、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皮带(服饰用)、与服装相类似的防水服、戏装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9487321号“TEDELON CONQUES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EDELON CONQUEST 94873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3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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