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时代典藏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73994号“彼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43137号“彼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近似的部分商品不申请复审,与国际注册第1110317号“EACH O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近似的部分商品不申请复审,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手表商品上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不予核准申请商标在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含义“彼此”含义相同,同时使用在珠宝首饰、首饰制品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