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鑫多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1009号“鑫多美XINDUO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65552号“鑫美多XJNMEJ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7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湛江市鑫多美电器有限公司(见第1609期商标转让公告)。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66548号“BAIFADI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属湛江市鑫多美电器有限公司,两商标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547130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