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51155号“鑫多美XINDUO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鑫多美XINDUOMEI及图 21551155

阅读:130815 2018-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湛江市鑫多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1009号“鑫多美XINDUO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65552号“鑫美多XJNMEJ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7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湛江市鑫多美…

  申请人:湛江市鑫多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1009号“鑫多美XINDUO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65552号“鑫美多XJNMEJ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7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湛江市鑫多美电器有限公司(见第1609期商标转让公告)。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66548号“BAIFADI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属湛江市鑫多美电器有限公司,两商标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547130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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