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德道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36069号“德道DE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36922号“德道De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5860059号“德道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三程序中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安排游览;旅行陪伴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游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输;汽车运输;货物贮存;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