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楚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弘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81710号“新后街产业创新园NEW HO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18810号“后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28273号“NEWHOPEFood Distrib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39018号“newhome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36464号“NEWHO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67787号“BMC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82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257239号“新希望在线 NewHope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257243号“新希望在线 NewHopeE-commer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257247号“新希望在线 NewHopeE-bus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及第22297738号“后街商业广场 BACKSTR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在注册申请中已被删除,现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无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新后街”与引证商标一“后街”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成本价格分析;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