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金红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62647号“刘宝老家串串LIU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43类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662200号“LiuBao及图”商标、第15525689号“柳宝LIUBAO及图”商标、第11557957号“圣豆氏及图”商标、第15224918号图形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