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七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9178号“黔猪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生产猪肉食品为主的食品加工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区分开来,不会造成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壹号”的加入使得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使用在猪肉食品、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