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聘谁网络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61965号“聘谁面试间WHOBO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第9489787号“不可思议BUKESI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视觉中心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领域、经营范围等方面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显著性与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