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依可维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33908号《关于第18047848号“equilib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4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就第10984730号“equilib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17年7月13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396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权利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告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被告依法受理后,引证商标权利人于2017年12月21日撤回评审申请,关于引证商标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396号决定书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障碍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