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47848号“equilib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quilibra及图 18047848

阅读:106953 2018-08-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依可维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33908号《关于第18047848号“equilib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4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

  申请人:依可维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33908号《关于第18047848号“equilib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4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就第10984730号“equilib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17年7月13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396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权利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告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被告依法受理后,引证商标权利人于2017年12月21日撤回评审申请,关于引证商标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396号决定书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障碍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047848号“equilib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quilibra及图 180478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3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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