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学锐文化交流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骁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43863号“guidepost montessor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638007号“g及图”商标、第7593998号“阁楼绝色GELOUJUESE及图”商标、第23105449号“g及图”商标、第1455768号“MONTESSORI及图”商标、第23095411号“飞趣 蒙特梭利FT MONTESSORI及图”商标、第16204416号“佳宝幼儿园GUIDEPOSTS及图”商标、第6437625号“路标LUBIAO”商标、第4081587号“路标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集团企业简介、在美国注册的法律文件及证据、广告及广告协议、户外招牌标识、社交媒体宣传资料、市场宣传资料、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已被核准注销,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七、八均已无效,故该三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