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52293号“企鹅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48028号“企鹅”商标、第22591515号“企鹅互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虽商标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1603号撤销引证商标一的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虽我委已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10720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企鹅体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企鹅”,与引证商标二文字“企鹅互动”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企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