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健和皮具厂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79371号“KINW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23663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29157号“康祝KANGZHU及图”商标、第9167852号“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