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士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10874号“工作坊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且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工作坊设计”作为商标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