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串在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46372号“我勒个神烤小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没有宗教用语,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的“我勒个神”商标在其他类别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我勒个神烤小串”中含有宗教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