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漫点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3800号“漫点啡吧MIAN DIAN FEI 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573874号“漫一点”商标、第7973559号“慢点”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