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GG新加坡有限私人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30690号“IG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002961号“IGG”商标、第11050877号“IGG”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及显著性,其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报文清单、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