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衡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85208号“衡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259891号“源衡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第4259891号“源衡及图”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