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衡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83604号“衡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259891号“源衡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22652525号“艺硕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第4259891号“源衡及图”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22652525号“艺硕及图”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故该两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634257号“宏洋 HONGYANG及图”商标、第3770360号“恒逸及图”商标、第16710451A号图形商标、第3770385号“HENG YI及图”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