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晟基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92275号“汇龙谷HUILONG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161433号图形商标、第7860986号图形商标、第4488117号图形商标、第13210873号“九宫樱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