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01856号“MINNESOTA TIMBERWOLV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NNESOTA TIMBERWOLVES及图 23501856

阅读:117288 2018-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01856号“MINNESOTA TIMBER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300894号“SEAWOLF及图”商标、第12404250号“新狼彩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01856号“MINNESOTA TIMBER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300894号“SEAWOLF及图”商标、第12404250号“新狼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届满,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中关于“森林狼”、“明尼苏达森林狼队”的介绍;媒体对森林狼队标更换的报道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的去污剂、清洁制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的去污剂、清洁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501856号“MINNESOTA TIMBERWOLV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NNESOTA TIMBERWOLVES及图 235018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25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