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33348号“艺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艺网 23533348

阅读:196782 2018-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33348号“艺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212197号“艺网通”商标、第4054968号“艺及图”商标、第4798000号“石人斋 兿及图”商标…

  申请人:北京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33348号“艺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212197号“艺网通”商标、第4054968号“艺及图”商标、第4798000号“石人斋 兿及图”商标、第8260392号“大艺网及图”商标、第10024589号“艺频道”商标、第23373767号“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372325号“网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字号,经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门店照片、宣传册、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8年3月6日第159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七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五、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均包含显著文字“艺”,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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