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摩尔星灵(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11758号“摩尔金融MO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80006号“摩尔”商标、第19040746号“摩尔农庄及图”商标、第14580640号“摩尔农庄及图”商标、第24618391号“摩尔检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三商标通知发文程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其在“餐馆、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包装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因此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部分均含“摩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