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37813号“C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标识,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406963号“CBS及图”商标、第10030522号图形商标、第10266001号“CBS PORCELAIN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品,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