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34868号“C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8933号“CBS COPENHAGEN BUSINESS SCHOOL HANDELSHJSKOL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行业荣誉、申请商标的图片。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另引证有第9508875号“C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