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超萌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59931号“CM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026503号“C&M”商标、国际注册第1230537号“C&M Technologies”商标、第12343457号“cm”商标、第15952006号“CMM”商标、第9373750号“c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及消费群体,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详情;申请人百度百科、互动百科、官网页面截图;申请人活动照片;协议书及合同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CM”,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