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锦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29568号“1+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721305号“壹加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36783号“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商标局引证的第23410999号“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申请待审中,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1+1”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壹加壹”、引证商标二“1+1”读音一致,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