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096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509605

阅读:135827 2018-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华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09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59321号“SHUANG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88542号“中哈建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浙江华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09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59321号“SHUANG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88542号“中哈建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20881号“智慧林ZHI HUI 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16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05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753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驳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且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水质分析;化学分析;细菌学研究;气象信息;质量控制;电信技术咨询;节能领域的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5096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5096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2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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