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97536号“新青年论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1901852号“新青年New Youth”商标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删除,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153176号“青年中心YOUTH CENTER及图”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