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上品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31488号“上品折扣 SHO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171804号“SHOO-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99982号“SHO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38488号“shopin ret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82395号“上品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688860号“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删除,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一和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字母、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在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伞、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背包、伞、手杖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背包、手杖等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