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尔顿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85243号“香港道尔顿学校 DSH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申请注册了多件以“道尔顿 DALTON ”为主的商标。申请商标与第4732720号“DAL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76913号“道尔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76943号“小道尔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38946号“道耳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90048号“道尔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256655号“卓尔不群DR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606208号“THE DALTON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和或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演出制作、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翻译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翻译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健身俱乐部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香港”,香港是我国特别行政区,申请商标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