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联传媒(武汉)有限公司(原名义:武汉贝克培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48846号“暑校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实际从事的行业具有较强的联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商标局引证的第22636353号“暑校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处于无效状态,对申请商标不再构成在先阻碍。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便于识别。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线下、线上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签订的系列合同及相应发票。
经审理查明:一、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原企业名称为武汉贝克培驰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现已变更为贝联传媒(武汉)有限公司,故我委对申请人以新名义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二、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纯文字商标,“暑校联盟”易被误认为行业联盟组织,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提供者的组织形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