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山野老农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08959号“山野老农 SHAN YE LAO 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29324号“山野宇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29743号“山野宇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00703号“山野华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82208号“BEEMASTER HONEY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82209号“BEEMASTER HONEY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设计理念、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茶饮料、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草、花粉膳食补充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糖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山野老农”与引证商标一、二“山野宇农”及引证商标三“山野华农”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