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抚顺金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17075号“抚金宇FU JIN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3805817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该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35614号“化林坪及图”商标、第16438365号“珍俏及图”商标、第15215640号“青麻园QING MA YUAN及图”商标、第13129234号“全景栾川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