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9602号“MAC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一案,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17年6月2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6219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62198号《关于第20929602号“MAC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42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9787273号“M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国际注册第804618号“MA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