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29603号“MAC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COS 20929603

阅读:101756 2018-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9603号“MAC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一案,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17年6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6216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62160…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9603号“MAC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一案,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17年6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6216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62160号《关于第20929603号“MAC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42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9787272号“M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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