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对第14693668号“魔爪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评审申请。申请人申请撤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