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45864号“自然良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自然良品 24245864

阅读:121980 2018-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45864号“自然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26940号“自然良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30845号“自然尚品Natural 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

  申请人:陈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45864号“自然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26940号“自然良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30845号“自然尚品Natural 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40985号“自然瑞品ZI RAN RUI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06946号“自然良坊Natural Squ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80811号“难舍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含义、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11月20日专用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向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清洁制剂商品以外的香精油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清洁制剂商品以外的香精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245864号“自然良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自然良品 242458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2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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