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38105号“elipsLif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lipsLife及图(指定颜色) G1338105

阅读:121837 2018-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ELIPS LIFE AG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8105号“elipsLif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267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2月20日专用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向商标…

  申请人:ELIPS LIFE AG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8105号“elipsLif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267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2月20日专用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向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52194号“恒光Heng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52204号“恒光广场Hengguang Mal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52214号“恒光广场Hengguang Mal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802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16653号“all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5198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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