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密格尔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672425号“smigg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8343345号“smiggle及图”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