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28282号“百果园APP 好吃送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91376号“百果园水果大卖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号的损害。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的恶意抄袭模仿,其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百果园”商标的注册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相关荣誉证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百果园APP 好吃送到家”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百果园水果大卖场”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在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其商号的对应关系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晓,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
申请人其它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