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555457号“苏铁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苏铁”商标的延续注册,且“苏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441020号“苏铁WU T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包括: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苏铁生活”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苏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瓶;存钱罐;化妆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盒;手套撑具;梳妆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类别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