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幻亚中视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06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85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33629号“浩财环卫HAOCAIHUAN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812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文字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普通公众不会发生混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一直使用的品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如果不能被核准注册,必将给申请人带来严重损失。在先注册和初步审定公告的引证商标都已核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构图元素、轮廓、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提出的引证商标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