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06230号“SELECT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LECTRA G1306230

阅读:167162 2018-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PPLIED MATERIALS,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6230号“SELECT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在“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用于测量太阳能辐射的电子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晶片加工组件…

  申请人:APPLIED MATERIALS,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6230号“SELECT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在“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用于测量太阳能辐射的电子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晶片加工组件,即,磊晶炉,化学气相沉积炉,物理气相沉积炉,离子植入机”等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47747号“SELECT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完全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双方无竞争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公示信息及官方网页打印件、应用材料公司介绍、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第7类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用于测量太阳能辐射的电子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晶片加工组件,即,磊晶炉,化学气相沉积炉,物理气相沉积炉,离子植入机;用于半导体晶片和光伏电池的诊断和故障检测的计算机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ELECTRA”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SELECTRA”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06230号“SELECT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LECTRA G13062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2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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