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褚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99154号“纳菌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非产品原料或产品通用名称。二、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土豆片、第30类土豆粉商品上注册了多件含有“薯”字及“土豆”二字的商标,且均被核准。上述事实说明此类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三、有类似的含有“菌”字的文字组合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纳菌侸”,使用在指定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